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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五章 稳定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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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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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stability)与正当性(legitimacy)是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并且关系密切。罗尔斯认为,一个欠缺稳定性的正义原则,必然没有正当性。换言之,稳定性是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在《正义论》中,稳定性是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选择自由主义原则的一个主要理由,书中第三部分也集中处理这个问题。而在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更直指:“稳定性问题在政治哲学中,至关重要。因此,对此问题的论证如果出现任何矛盾,均需要对整个理论做出基本修正。”[1]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罗尔斯在晚年做出了著名的哲学转向,提出政治自由主义的构想。对于这个转变,他这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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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这些演讲的目标和内容,与《正义论》相比,起了重大变化。正如我所指出,两者确有重要差异。但要理解这些差异的性质和程度,必须视之为源于力图解决一个内在于公平式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中的严重问题,即《正义论》中第三部分关于稳定性的说明,与全书的整体观点并不一致。我相信,所有的差异,都是为了消除这种不一致(inconsistency)的结果。若不然,这些演讲的结构与内容,实质上将与《正义论》完全一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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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认为,《正义论》第三部分有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论证,其实假定了所有公民均会接受一个康德式的自由主义整全哲学观。[3]而他后来发觉,这个假设与事实不符,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信仰和思想自由,因而必会导致合理的多元社会的出现。除非国家使用强力压制,否则公民很难一致接受一套整全性的哲学、宗教和道德学说作为规范社会合作的基础。既然得不到公民的普遍认同,这样的正义原则也是不稳定的。为了弥补这个漏洞,罗尔斯对他的理论做出重构,放弃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改为倡议政治自由主义,希望诉诸民主社会共享的政治文化,建构一个自立的政治的正义观念(a freestanding polit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并成为不同的整全性学说的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罗尔斯认为,只有实现交叠共识,正义原则才能达到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性(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4]只有满足稳定性的要求,正义原则才具有正当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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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到底什么是稳定性问题?它为何如此重要?要了解罗尔斯的哲学转向,以及他的政治自由主义,这是至为关键的问题。这也是本章要做的主要工作。事实上,稳定性并非新的问题。早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已花了三分之一篇幅处理这个问题。[6]有趣的是,在过去四十年浩如烟海的研究罗尔斯的文献中,稳定性问题几乎被完全忽略。[7]而在《政治自由主义》出版后,更遭到评论者严厉的批评,认为罗尔斯将一个与道德证成无关的现实问题引入他的理论,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会导致严重的道德妥协,甚至犯了最基本的概念错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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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本章将指出,引致这种批评的原因,是因为罗尔斯没有将道德稳定性(关心正义感的优先性)和社会稳定性(关心社会秩序和延续性)做出清楚区分,并使人误以为前者只是后者的手段。我因此提出一种新的诠释,主张道德稳定性必须独立于社会稳定性,并有其内在于道德证成的重要性,而答案则在道德稳定性所要求的“正义感的优先性”。这种新的诠释,不仅能有效回应许多对稳定性的批评,亦能提供一个更合理地理解政治自由主义的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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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结构如下:第二节会阐明罗尔斯对道德证成和正当性的理解,第三节分析道德稳定性的意涵,第四节讨论社会稳定性所指为何,并指出其与道德稳定性的差异,第五节提出几个对罗尔斯的批评,第六节则探讨道德稳定性背后的理念及其与正当性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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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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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节,我先讨论罗尔斯对正当性的理解。政治正当性关心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到底在什么条件下,国家能够合理地行使强制性的政治权力,并要求公民服从其管治?[9]罗尔斯并不打算像洛克那样,论证国家存在(相对应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的正当性。他的前提是我们已经活在宪政国家之中,并肯定国家有其存在的必要。他真正关心的,是要满足什么样的道德条件,政府才具有正当地使用权力的权利。而在回答这个问题时,罗尔斯加多了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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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宪政国家中,政治权力由自由和平等的公民集体拥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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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公民均被视为自由和平等、合理(reasonable)和理性(rational)的道德主体,并且能够运用公共理性进行有关政治原则的讨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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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的多元主义,是民主社会一个恒久现象。每个公民都会相信不同的甚至彼此冲突却又同时是合理的整全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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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以上因素后,政治权力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具有正当性呢?罗尔斯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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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力的行使,只有这样才完全恰当:即它所依据的宪法的核心内容,必须能被合理地预期得到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的接受——基于某些从人类的共同理性的观点看可以接受的原则和理想。这便是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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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当性的政体,在于它的政治及社会制度,能够诉诸于所有公民——即每个公民——的理论和实践理性,显示其是能够被证成的(justifiable)。再次重申:一个社会世界的制度的证成理由(justification),原则上每个人都可以知道,因此活在其中的人,都觉得这些制度是能被证成的。一个自由主义政体的正当性,赖于这种证成。[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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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这两段引文,我们可观察到罗尔斯对正当性的独特看法。首先,罗尔斯并不接受韦伯的“信念理论”(belief in legitimacy)。根据韦伯的说法,当被统治者相信某种权力关系是正当的时候,该种统治(domination)便是正当的。[14]至于从道德的观点看,这种信念是否能够被合理地证成,则非要点所在。社会科学家的工作,不是作任何价值判断,而是客观地报告和解释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念和态度(attitude)。[15]罗尔斯关心的,却是政治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其重点不是人们当下相信什么,而是这些信念本身是否有充足的道德理据支持。道德上的可证成性(moral justifiability)决定政治秩序的正当性。换句话说,当一组根本的政治原则能够被充分证明为合理的时候,它便同时具有正当性。[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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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道德证成的基础,罗尔斯接受了康德式的契约论进路,即规范社会基本的正义原则,必须被理解为(或合理地想象为)能够得到每个公民的同意。[17]但这种契约并不是霍布斯式的(Hobbesian)、基于个人利益的讨价还价,因为参与契约的人并不是只有自利动机,只关心如何在合作中极大化自己的利益,而是具有正义感并视彼此为自由平等、愿意提出及服从道德论证的公民。这种契约也不是洛克式的(Lockean)实际同意(express consent),将政治正当性系于每个个体真实的意志的表达之上。[18]相反,它是一个假设性的契约,目的是要显示在一个特定的立约环境中,立约者能够有足够理由去接受某种政治原则。[19]严格来说,契约的约束力不在于我们的真实的意志,而在于该理论对立约环境的描述以及提出的实质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并促使我们接受最后的结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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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既然正当性并非来自真实的契约,罗尔斯自然不能说公民的政治义务(political obligation)出于他们的同意。按照传统的看法,当政府具有正当性时,它便享有政治权威,能够有合理的权力制订和执行法律。而这即意味着公民有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服从政府指令及法律的要求——无论公民是否同意这些指令和要求的实质内容。[21]因此,正当性和政治义务之间,有一种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 correlation),是一个银币的两面。值得留意的,是罗尔斯并不强调这种相关性,甚至完全没有提及政治义务。他认为契约论可以同时作为证成正当性及政治义务的工具,但两者在概念上并不互相涵蕴。[22]西蒙斯(John Simmons)认为,罗尔斯其实接受了一种“较弱的正当性观点”(weaker notion of legitimacy),即将正当性单纯理解为政府拥有一种“自由权”(liberty right)或“证成权”(justification right),并在道德上被容许行使强制性的权力管治国家,但这种权利并不涵蕴公民有任何服从的义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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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此可以有两种回应。一、他可以同意西蒙斯的诠释,然后提出其他支持政治义务的道德论证。二、他也可以反驳西蒙斯,指出公民的实际同意并不是支持正当性的唯一理由。而他提出的自由主义正当性原则,同样能证成政治义务:当自由平等的公民有充足的理由接受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从而令政府有正当的管治权威时,也即意味着他们愿意接受相应的政治义务。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诉诸“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fairness)来论证公民的政治义务,采取的似乎是第一种论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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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罗尔斯的正当性原则,体现了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主义一个重要精神:政治秩序的正当性,不是源于任何外在的权威、传统、对宇宙的敬畏,又或神秘的宗教之上,而是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产物。规范人们生活的根本政治原则,必须得到生活在其中的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的接受。任何的权力关系,均必须在一种公开透明的情况下,提出合理的理由,并得到参与者的接受。[24]罗尔斯面对的最大挑战是:在一个存在着深刻分歧、每个人有着不同世界观的多元社会,到底什么样的正义原则,能够满足正当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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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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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我将讨论罗尔斯对稳定性的理解。什么是稳定性呢?按照罗尔斯的定义,在某个正义观(a conception of justice)规范下的良序社会中,当理性公民能够普遍地培养出强烈而有效的正义感(a sense of justice)去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并给予正义优先性时,则这个正义观是稳定的。[25]如罗尔斯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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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正义观倾向产生的正义感较另一个正义观更强,更有可能压倒(override)那些破坏性倾向,并且它所建立的制度能使不义的冲动和诱惑变得较弱,那么它便有更大的稳定性。一个正义观的稳定性依赖于各种动机之间的平衡(a balance of motives):它培育的正义感,以及它鼓励的目标,必须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压倒非正义倾向。(TJ,497/435 r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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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稳定性有赖两个条件。第一,确保稳定性的力量,必须源于人们的道德动机,即正义感,而不是任何外在的法律制裁或武力威胁。“正义感是一种运用及按照正义原则——即从正义的观点——去行动的有效欲望(effective desire)。”(TJ,567/497 rev.)人们能否培养出有效的正义感,需要某种对人性及道德心理学的理解。罗尔斯在《正义论》第八章,花了相当篇幅去论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会由小时候开始经历三个不同的道德发展阶段,最后培养出有效的正义感。[26]值得留意的是,正义感的强弱并不是完全独立于特定的正义原则的自然心理现象。相反,一个正义原则本身的合理性以及对活在其制度下的公民的要求,会直接影响人们的道德动机。[27]例如在一个效益主义规范的社会中,为了极大化社会整体效益,政府有可能会要求人们牺牲个人的自由权利和最重要的人生计划。在这种情形下,服从效益原则的正义感将很难发展出来。所以,正义感的强弱和正义原则的内容分不开。思考稳定性问题,同时是在思考道德原则的合理性。[28]内格尔对此有个很好的说明:“动机并非独立于政治和道德理论。道德论证会呈现一些没有它便不能被理解的道德动机的可能性。在政治理论中,这些可能性会通过制度表现出来。人们能够服从这些制度,部分是因为这些制度的道德吸引力。”[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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