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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79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381]
1704047480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第一节 奠都后的南京新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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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82 近代以来的南京市制显然是随着南京开埠启动的。1899年下关开埠后,清政府就在下关成立了商埠局,置商埠督办,负责管理该区域内的商埠事宜。1901年清廷推行新政后,伴随着国内地方自治的兴起,南京出现了巡警、自治总局、户籍调查局、议事会等富有近代特色和具有相当自治权力的城市行政机构。民国成立后,先前的地方自治制度被北洋政府的“官督民办”取代。1921年7月北洋政府公布《市自治制》,标志着“官督民办”制的推行。在这部法规中,虽名义上规定城市为自治团体和法人,有表达和执行自己政治意志的权力,城市也可以通过民选自治会议来行使立法权,议决市财政、市自治事务与制定自治公约等。但实际上官督重于民治,行政当局拥有无可比拟的政治强权。期间虽有“南京市政府”(1921年)、“市政筹备处”(1924年)、“南京市政督办公署”(1925年)等机构设立,但多因政局多变和经费等因素,成效有限。直至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南京才有了市政厅接管城市内务。市政厅的第一个任务,即负责建立一个新的全市性的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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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87 图66 南京市政府正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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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89 南京市政府正门为原江南贡院明远楼。图片来源:南京市政府秘书处编:《新南京》,南京市政府秘书处1933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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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91 1927年4月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同月24日,刘纪文正式宣誓就职南京首任市长,以原前清时期的江南贡院为政府办公地址。市长以下暂设工务、公安、教育、卫生、公用五局。6月1日,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市名正式由南京市改为南京特别市,市政厅改称市政府,随即所属各局局长纷纷就职,第一届政府遂由此告成。此时市政府下设参事室、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社会处、市金库、秘书科、工务局、卫生处、土地局、工商局及其他附属机关。(1)至1937年,南京市域范围基本包括本市城区、郊区、浦口沿江部分和汤山地区,地理范围大致以长江为界,东至汤山,南至江宁县,全市面积为554平方公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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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93 根据国民政府颁行的《南京特别市暂行条例》,1927年6月南京开始实施新市制。该《暂行条例》共6章34条,主要依照孙科创设的广州市制而定,只不过在内容上稍有不同。该《条例》第1、2条中规定,南京作为国民政府首都而辟为“特别市”,直属中央政府。市域范围,暂订为“南京城厢内外及浦口之原有区域”,但得应时势需要,由市长呈请中央扩大(3)。市行政权包括:土地分配及使用之取缔、公私建筑事项、基础设施的兴建与管理等15项。这些职权由市长与各局局长所共同组成的“市政联席会议”负责。除此之外,市长下辖的各局,与广州稍有不同,主要由财政、工务、公安、卫生、教育、土地、农工商等7局组成,其行政主管概由市长提请中央任命,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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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95 作为中央派驻首都的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市长在南京市政府内居统治地位,负责全市管理,对国家负责并由国家任命,属简任职。至于市府下属其他部门的组成和职权范围,据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的《特别市组织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兹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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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97 (1)市政会议,由市长、秘书长、参事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至少每月开会1次,议决有关全市重大工作事宜。市政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命,负责掌管文牍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局专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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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499 (2)市参事会,由参事9—13人组成,任期2年,每年改选半数,由市长呈请国民政府任免,主要辅佐市长处理法令起草、审议及市政府设计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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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01 (3)市政府下设财政局、土地局、教育局、工务局、社会局等政府管理机构。其中,财政局,负责征收税捐、管理公产、经营公债、编制预决算等金融财政工作;土地局,负责市内土地登记、测量土地河道、土地分配等地产管理事务;工务局,主要对城市内公共建筑、电力、电话、自来水、煤气建设、铁路公路建设、人力马车运输等建设及取缔等公共工程事项进行管理;公安局,负责全市水陆治安、消防户籍管理、交通管理、维持社会风气等公共安全(后改为国民政府内务部管辖的首都公安局、首都警察厅);教育局,负责管理及监督私立学校、审查戏剧影片书刊、检查公共娱乐场所设备、保护文物、推广社会教育;社会局,管辖包括社会经济调查统计、公司商店和农工商团体注册、农工商业改良及取缔、劳工奖励及保护、调解劳资纠纷、市民贫困救济、灾害预防、改良慈善事业以及有关市民生计等公益事业;卫生局,负责市内街道沟渠的清洁,管理屠宰场、茶楼、戏院、牛乳场、浴场厕所、理发店、取缔医生药房营业、监督市内医院、市民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管理检疫所及各种传染病精神病医院、饮料食品卫生检查及卫生统计等公共卫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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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03 (4)除上所述,市政府还下辖有铁路管理处、自来水管理处、公园管理处、市民银行、屠宰场等部门,市内亦分设各区公所。起初为便于控制,区公所组织十分简单,仅设区长1人、助理员1人、调查员2人,均由市府任命,雇佣夫役2人办理区务,每月行政费仅180元。1933年3月,为节约经费起见,当局将全市21区归并为8区,各区范围与首都警察区范围相同,裁撤自治事务所,工作改由市政府秘书处兼管。1935年南京市增设乡区燕子矶、上新河和孝陵卫3个区公所,区以下分设6镇17乡。截止1935年南京市共有11个区公所和23个乡镇。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3人,区丁1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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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08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1704045382]
1704047509 民国首都南京的营造政治与现代想象(1927-1937) 第二节 新市制的行政面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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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11 一、制度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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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13 新建立起来的首都市制虽看起来形式完善,但实际运作中却存在明显缺陷。首先,缺乏对行政权能进行有效监督的制衡机关。在欧美各国,市政府与议会的关系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民选产生的议会始终是制衡政府的一项利器。政府欲施行市政,必先得到议会批准。然而,这种情况在南京却不存在。国民政府虽然在《市组织法》中规定市须成立参议会,但前提是必须得区长民选后才能成立。但实际上首都从未实行过区长民选,因此市参议会的成立也被推迟到了不确定的未来。而即使参议会成立,从《市组织法》所规定的权限来看,作用亦极为有限。最初国民政府在《市组织法》中规定,市参议会拥有对市行政的审议、建议、要求复决及罢免市长等职权。但随一党统治的加强,国民政府对《市组织法》进行修改,取消了参议会对市政府的监督权,特别是取消了罢免市长的权力,使参议会徒具审议和咨询作用。因此参议会既不能充分代表民意,提出的建议也无法实施,充其量不过是起辅助作用的咨询机关,监督意味微乎其微。当时市政专家董修甲曾一针见血地批评说:“是以市参议会,虽为民选之机关,代表市民者,但其职责太微,实难尽代表市民之责。”,“充其量只不过是用来装点门面的,有何裨益?”(5)。由此观之,该旨在粉饰独裁专制之参议会,即便成立,也无法对市政当局构成有效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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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15 作为市参议会的替代品,当局在政府中设立了市参事会。但事实上参事会亦完全听命于市长,使该机构的设置完全背离了其初衷。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政府为粉饰民主,还对外宣称如社会对政府持异议可以向市政府门口和繁华路口的“纳言箱”投书。但“纳言箱”不仅体积狭小,还被政府规定谏言者要署上姓名和地址,以免无事生非,意图进行限制(6)。因此该虚有其表的“监督”也无甚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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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17 政府频繁更迭是另一种制度失范的表现。仅市名一项,南京就前后变化3次,先是1927年6月的“南京特别市”,再到1929年的“首都特别市”,1930年又更名为“首都市”,后来又改回“南京特别市”。城市分区亦极不固定。最初市政府计划把全市分为行政区、学校区、商业区、住宅区、市园区、农林区、工业区以及预备扩充区8个区。后因推行自治需要,改变原来方案,1929年12月调整为12个自治区,1931年又变更为21个自治区,但1933年3月又重划为8个区,而到1934年9月,又由于江苏省交割市区,京市增加孝陵卫、燕子矶和上新河三区,城市分区再由8个变为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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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19 与之相较,政府各局处的变更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忽而设局,忽而设科,忽而根本裁撤”(7)。市政府最初由财政、土地、教育、公安、卫生、工务各局、总务科、参事会组成,是为“6局1科1室制”。1928年总务科改为秘书处,土地局归并到财政局设土地课,卫生局归公安局设卫生课。后来因发展需要,1928年1月增设社会调查处,4月复设土地局,于是市政府机关又变成“6局2处1室制”,这是市政府组织规模最大的时期。1929年,国民政府又以首都治安为由,将南京市公安局更名为首都警察厅,划内政部直辖,改社会调查处为社会局,市政机构又变回“6局1处1室制”。1932年4月适逢“一·二八”事变,南京市金融枯竭、市库拮据。为减少行政费、增加事业费,市长石瑛将教育局归并于社会局、土地局归并于财政局,裁撤卫生局,由市府直接掌理卫生行政事宜,卫生事业归卫生事务所办理。同时,设立自治事务所,于是又变成“3局1处2所1室制”,这也是市政府规模最小的时期。1935年4月,马超俊被任命为市长,同年7月恢复土地局(次年6月1日改称地政局),形成“4局2处1所1制”。至此市政府的组织才终于稳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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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21 南京市政府内部结构的转变不仅意味着当局组织结构的频繁变化,也表现为具体的人事变更。以南京市土地局为例,伴随土地局的裁撤,局长一职在1927—1931四年间先后七次易人。一开始在刘纪文时代,刘市长兼任局长。到了同年10月何民魂任内,由于经费关系,土地局遭裁撤。次年4月,又由于要筹办土地清丈登记,复设土地局,调原任财政局长沈劢为局长。同年7月,刘纪文复任,土地局长遂由沈劢变为杨宗炯。1930年魏道明接任市长后,又改由唐伯文任土地局长,不久唐局长辞职,转由常鸿钧继任。后来常鸿钧去职后,初由麦謇暂代,后又由余顺乾继任,到了1931年冬,魏道明卸任后,余顺乾亦去职。如此政府官员的频繁更替,势必影响到政府行政。1933年中央政治学校教授刘铀青曾痛斥这种由政府制度失范所造成的市政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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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23 南京市土地局之沿革,为一极惨淡之历史,在短短数年之中,屡设屡裁,曾数易局长,虽云与经费有关,然当局之轻视地政,举棋不定,毫无一贯之计划,则亦于此可见,结果所致,地籍测量屡举屡废,全市登记迄未施行,助长土地之纠纷,延缓地价税之征收以及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之实施……而积极的土地准备工作几陷于停顿之境,坐使首善之区,在土地整理上,不仅不能为各省市之模范,且不反不如区区一省会矣,故而良可慨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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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25 二、权力受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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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047527 通常而言,市政府是一个城市的行政当局,理应负责全市管理。但南京与一般城市不同。南京,居天子脚下,为党国统治之中枢,国民政府往往通过行政指令对市政府之行政进行限制。如《特别市暂行条例》、《市组织法》规定市政府行政权包括:市财政、市公共安全、市土地分配使用及取缔、市河道及船政管理、市公产管理及处分、市内公私建筑、市户口调查、市工商管理改良取缔、市教育及公益事业、市医院卫生等(9)。但国民政府动辄以“所办之事惠及全国”、“必须整齐划一、全国一致”、“需要大量人力、财力或高度技术、特殊人才等”为由,命令市行政不得与中央法令抵触,限制其权力行使。故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实际无法执行,国民政府往往逾越权力界限,触犯南京市权,其中最明显者为国民政府独断首都之城市规划权(详见第二章第三节)、对市税收入的不合理划分(详见第五章第一节)和垄断市内警察权。以下即以市政府公安行政权的被剥夺为例,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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