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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82 企业上市解决之道 [:1704119908]
1704125183 ■第二节 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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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85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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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87 ★ 国有资产瑕疵主要体现在国企改制中,由于程序缺失等问题而引起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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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89 ★ 根据最新的发行审核政策,如果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程序缺失或外部证据无法证明该过程的合法性,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文明确确认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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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91 ★ 集体企业也会采取类似方式处理,具体分析参见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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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93 【案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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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95 一、高金食品(002143):国有资产未经评估即转让,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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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97 2006年1月20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决定成立公主岭全资子公司,并收购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物资产,产品主要面向吉林当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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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199 2006年1月20日,发行人与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公主岭办公室将其拥有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出售给发行人,具体资产包括土地、房产及机器设备,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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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01 长春吉港集团受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将该资产出售给公主岭办公室,并由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局委托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由吉林天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4日出具了以2005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吉天评报字(2006)第005号评估报告书,该等资产转让给发行人时未重新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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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03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31日出具《情况说明》:“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局委托评估的结果真实、有效,且在有效期内,公主岭市政府依据此评估结果及公主岭市的基准地价作为转让依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管理办公室以2000万元人民币将企业转让给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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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05 2007年4月4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公主岭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科出具了《情况说明》表示: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局同意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公司将资产转让给公主岭重点项目闲置资产管理办公室时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进行了评估,出售给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食品)时仍在有效期内,公主岭市政府依据此评估结果及公主岭市的基准地价作为转让依据,经市政府研究,不再进行评估并同意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办公室以2000万人民币将企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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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07 同时,公主岭办公室承诺:“如因高金公司收购前的事由发生权属纠纷,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办承担”;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4月26日出具《公主岭市政府关于向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转让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公司资产后续有关问题的承诺》如下:“(1)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已完整履行了与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资产收购协议,市政府保证不因任何原因收回四川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已购买的资产;(2)如果该项资产转让行为产生争议和纠纷,由公主岭政府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3)对任何由于市政府的过错而使资产转让行为给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公主岭高金)带来的损失,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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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09 上述收购资产进入公主岭高金公司的法律形式以及履行的法律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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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11 2006年1月26日,发行人与公主岭办公室签订《补充协议书》,根据该补充协议,前述实物资产中的机器设备以7032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前述实物资产中的土地、房产以12967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的子公司,待该子公司成立后,将直接过户至子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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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13 发行人支付了2000万元资产转让款,其中代将成立的公主岭高金公司支付了129679万元转让款,形成发行人对公主岭高金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将受让的价值70321万元的资产评估作价700万元,并以货币资金300万元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公主岭高金公司,资产过户时直接过户给新成立的公主岭高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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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15 保荐人宏源证券和发行人律师金杜认为:公主岭办公室将该资产出售给发行人时未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但在公主岭办公室买入该资产时已进行了评估,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转让价格依据评估结果及公主岭市的基准地价。同时根据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和公主岭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意不再进行评估并同意将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因此,本次收购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的规定。同时,根据上述承诺,即使该次转让产生争议,也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收购的相关资产均已办理完毕资产过户手续,相关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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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17 证监会反馈意见曾指出,发行人于2006年1月与吉林省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办公室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后者将原公主岭市吉港肉业公司的全部实物资产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但该次转让涉及的国有资产未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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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19 发行方对此给出了如下解释:(1)公主岭市重点项目闲置资产办公室收购标的资产时,曾做了一次以2005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由于时间不长,且转让给高金食品的时间仍在前次评估的有效期内,所以本次转让未再进行专门的评估。(2)事后,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出文确认了本次转让的价格和效力,并明确出文承诺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规定,“当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的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本次转让不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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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21 二、宁波天邦(002124):国有股权转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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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23 1997年4月12日,余姚市舜大实业总公司与张邦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发行人前身)9%的出资额作价1512万元转让于张邦辉。舜大公司当时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该次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手续,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1年2月18日,杭州中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张邦辉、张炳良等五位自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余姚天邦7%的出资额作价210万元转让于上述五位自然人。杭州中财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次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手续,不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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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25 对此,律师解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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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27 (1)对于第一次瑕疵转让,虽不合规,但由于当时余姚天邦尚处于基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所以本次以出资额作为定价依据的转让并未损害国有股东利益;加之本次转让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已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故将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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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29 (2)对于第二次瑕疵转让,虽不合规,但由于转让价格高于转让方依据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余姚天邦2000年12月31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份额,而转让方的控股股东又已出文确认本次转让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增值,加之本次转让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已办妥变更登记手续。故将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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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125231 2001年余姚天邦整体变更为宁波天邦,当时杭州中财持有公司13%的股份,属于国有股东,但该公司未办理所持宁波天邦国有股权管理的审核批复。对此,律师认为,尽管存在瑕疵,但由于杭州中财所持股份已于2004年经杭州市财政局批准转让给了宁波天邦的自然人股东,现公司股份均为自然人持有,故上述瑕疵不会对本次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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