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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4节 股权众筹核心之四:股权众筹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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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股权众筹也不例外。凡是众筹必须设立明确的规则,在众筹发起前就需制订本次众筹的规则,使得参与者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规则,该规则一旦确立,就不得再随意改动。制订适当的规则是众筹能否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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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众筹设置有交易规则,产品众筹有众筹期限、众筹方案等规则。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的P2P不同,也不同于产品众筹,如何设计股权众筹的众筹规则呢?我认为股权众筹交易的规则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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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格投资人的注册及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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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不同于产品众筹和债权众筹,由于其需要投资人具备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专业的知识与经验,因而需要对投资人设置更严格、更高的门槛与条件。因此,股权众筹的交易规则首先必须解决投资人的入门问题,即需要设置合格投资人的注册及认证规则。通过该规则,对投资人的能力进行认证,通过认证者可以正式成为股权众筹平台的合格投资人。反之,未通过认证者不能成为平台注册投资人,也不可以获取平台融资项目的信息,更不能进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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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是股权众筹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是未来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要求,也是保证平台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性安排。对于线下股权众筹而言,投资人的准入条件同样十分重要,应当根据融资的目的与需求来设计准入门槛,将不符合融资目的的投资人拒之门外。比如线下的众筹咖啡馆,在发起众筹咖啡馆项目时一定要设置好投资人门槛,根据资源互补进行选择,在社交圈子众筹中人的因素尤为重要,与其说是融资,不如说是选择有资源的人汇聚资源,进行合作与交易。在此情况下,通过投资人的注册及认证规则,选取具有投资能力和经验的投资人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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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股权投资风险提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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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股权众筹平台发起融资的项目基本处于创业初期,一部分是刚设立公司的项目,还有一部分项目可能还尚未设立公司。该阶段投资应当属于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甚至是联合创始投资,而天使投资的成功概率极低,与股市相比,其风险可能更大。在此情况下,面向普通公众投资人,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提示投资风险,告知投资人的风险类型及后果。这样做的目的不仅是对投资者负责,更是为了减少未来可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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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融资机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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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数量众多的投资人与融资方达成交易,提高投融资的匹配率及投融资安排的效率,必须事先设计好投融资机制规则,按照最合理、最简洁的投资规则来快速完成交易,提高促成投融资交易的成功率,减少谈判、签约、操作等一系列投融资成本,如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为提高交易效率制订的合投规则、领投+跟投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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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人查阅项目信息及认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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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面临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擅自公开发行股份刑事法律风险,为了避免该刑事法律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有两个规则来保障:第一就是合格投资人注册及认证规则;第二个就是投资人查阅融资项目信息及认购规则。这两个规则都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减少触摸擅自公募法律红线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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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查阅融资项目信息及认购规则是指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的适度隔离措施,通过该规则让不适合看到投资项目具体信息的投资人无法看到项目,让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看到项目,以提高项目交易的成功率,减少不特定性,将投融资过程尽可能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减少公募的几率。具体的做法就是,股权众筹平台对于经过认证的合格投资人根据其投资能力与偏好进行设置,再根据具体的融资项目进行设置,使得项目与投资人的投资方向相匹配,从而减少项目曝光率和投资人的不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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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具有投资意向的项目,股权众筹平台还应当安排投资人与融资方进行线下洽谈,并安排融资方进行路演,通过面对面交流以提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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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融资项目众筹成功与失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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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产品众筹一样,股权众筹也需要设置一定的成功与失败规则,如果不设置该规则,将会导致项目长期搁置在平台上。比如,某融资项目需要融资200万,出让股权20%,在1个月内有100万的投资意向,之后的3个月时间内再无其他投资意向。如果不设置项目众筹期限,将导致前期投资方可能因长期等待而撤销预约,使得项目融资方案久拖不决。因此,股权众筹平台需要设立众筹的成功与失败规则,其中,期限与金额,以及投资人的金额大小、预约顺序等几个因素都是需要考虑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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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注册及发起项目指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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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与投资人为股权众筹的两端,缺一不可。如何确保好项目积极上线,吸引更多的投资人投资,以促成投融资,这是平台必须考虑的关键因素。因此,股权众筹交易规则中应当包括股权众筹项目发起人注册及发起项目指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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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资人而言,需要进行注册及合格投资人认证,而对于发起人而言,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及投资后的管理,平台同样需要对发起人进行注册与认证,只有通过认证的发起人才有权向平台提交项目发起申请,平台收到申请后需要严格审核项目,经过尽职调查后的合格项目才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才可以由投资人进行投资。这是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也是保证项目质量以及保障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举措。因此,该规则同样重要,与其他5项规则共同构成了股权众筹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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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创业融资模式颠覆与重构 第5章 股权众筹的监管方法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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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股权众筹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与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募发行有冲突。根据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或者向超过200个以上特定的公众发行股份构成公开发行(公募),就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发行。所谓的特定人一般理解为具有强关系的熟人或亲友,而所谓的不特定的人就是指具有弱关系的人或陌生人。因此,如果向不特定的弱关系者或陌生人发行股份,就必须通过公开的方式,如公开路演、公开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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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众筹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发行股份)是否属于针对不特定的人公开宣传呢?在线下通过传单、路演或基于SNS等社交媒体发布股权众筹信息算不算公募呢?最高法院于2014年3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了公开的界限与范围,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定的人进一步被局限在与资金募集人第一层强关系范围之内,不可扩展到第二层(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为第二层)。另外,为了募资而设定的组织、圈子也算公募行为。可见,对待公开募资的界限与尺度,我国司法的态度是偏紧的、谨慎的、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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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述诸多原因导致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发展缓慢,步履蹒跚,造成了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众多的平台犹如行走在钢丝上的舞者,小心翼翼。与监管层已划定三条红线的P2P网贷相比,股权众筹平台实际上存在的法律风险更大,约束更多。中国急需一部中国版的JOBS法案。股权众筹在千呼万唤中,终于领先于P2P网贷监管规则一步,率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股权众筹监管办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办法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之中。但毕竟有了一部专门的成型监管法规,这无疑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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