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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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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过务严,教人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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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惩 chénɡ【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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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繁体为“懲”。形声字,从心,徵(zhēnɡ)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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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是征用、征召,通常是官家对百姓、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因此“徵”是一种命令,要求必须执行,严厉且带有强制性,具有改变对方意愿为己所用之意;“懲”从心,表示与人的心情、意愿有关。“徵”“心”为“懲”,意为用强制性的言行收服对方的心。《玉篇·心部》:“懲,戒也。”本义为警戒、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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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字“惩”改“徵”为“征”。“征”为征伐、征服、征讨。“征”“心”为“惩”,意为“惩”的目的是要征服人的内心,使其心服。“惩”引申指责罚、处罚之意,如惩罚、惩处、惩治、惩办、惩一儆百。“心”是“惩”的对象,“征”是“惩”的行为。惩罚如同征伐,是以强制力征服其心使其顺从和服帖。“征”又为远行,“征”在“心”上,意为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须要慢慢地教化与驯导,同时也表示惩的目的是处罚以前的过错,戒绝今后再犯,即惩前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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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中有“彳”有“正”:“彳”为行动、行为,表明“惩”须要具体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正”为正确、正直,表示施行惩罚要有正确的心态,采取正确的方法,才能真正使人改邪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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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是警戒、鉴戒。《诗·小雅·节南山》:“不惩其心,复怨其正。”周朝政治黑暗,有人赋诗讽刺太师尹氏。全诗描绘了尹太师的丑恶形象,揭露了他的种种劣行。所引句子斥责尹太师不痛改前非,反而怨恨贤者进谏。其中的“惩”用的就是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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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惩前毖后”出自《诗·周颂·小毖》:“予其惩而毖后患。”意思是:我以管蔡为警戒,慎防后患莫生祸。周武王死后,他的儿子姬诵继位,即周成王。当时成王年纪尚小,就由周公辅助他处理朝政。周武王的兄弟管叔、蔡叔暗中勾结商纣王的儿子武庚,准备谋反。他们嫉恨周公,到处散布谣言,说他要谋害成王,企图夺权。成王听信谣言,不再信任周公。周公为了避嫌,便离开京城,住到外地。于是,管叔、蔡叔开始明目张胆地进行叛乱活动。成王此时才明白真相,急速召回周公,平息了叛乱。周公平定叛乱后继续摄政,等到成王长大后,交还了政权。《小毖》是周成王接管朝政之日祭告祖庙的祭文,是周成王对管、蔡二人联合武庚谋反之后而发的感慨。后用“惩前毖后”指要从以前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防止以后再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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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的警戒、警告作用不能单纯依靠好言相劝,在一些道德水平低下甚至缺失的人面前,语言往往显得苍白无力,此时就须通过适当的惩罚或惩戒来阻止其行为,并处罚其过错,所以“惩”也有惩罚的意思。惩办、惩治、惩处都是对违法乱纪的人或事进行严厉处治。受到惩罚的人,身心都会感觉到痛苦,所以“惩”还表示苦于某事。如“惩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列子·汤问》)意思是:愚公苦于山北道路堵塞,进出都要绕远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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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目的是使人改正缺点和错误。惩罚要尊重事实,有理有据。惩罚以征服人心使其彻底转变为目的,而人心是最难被彻底征服的。残酷的刑罚、狂怒的斥责、强大的权势,只能使受到惩罚的人迫于无奈而暂时服从。要想征服对方的心,惩罚者必须坚持不懈地以心攻心,以心换心,将心比心,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慑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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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上家教子,下屋听乖。”惩罚有惩一儆百的作用。通过惩处一个人,可以促使众人警醒而不犯错误。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各级司法机关出于这种考虑,经常在公共场所召开宣判大会。这样做虽然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众人,但有悖于保护人权的精神。如今,宣判大会越来越少,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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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要有度,既不能过分,也不能放纵。过则为“整”,放则致松,二者都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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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罚 fá【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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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繁体为“罰”。会意字,从詈(lì),从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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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詈”,会意字,责骂的语言如网般从天而降,小篆铺天盖地,本义为恶言相加;“刀”为利器,可断物,意指判断、辨别,可代指刑法。以恶言触犯刑法,必然要受到刑罚、处罚、责罚等不同形式的惩罚。《说文·刀部》:“罰,罪之小者。”本义是指针对轻微犯法行为的惩办。“罰”亦从网,从言,从刀。“网”为网罗,用以控制事物使其失去自由的器具,此为“罰”的方式;“言”为语言、言辞,此处是对过错人的斥责之语;“刀”为开刀问斩,借指身体上的惩治,即体罚。“罰”上有横“目”,表示有令人侧目愤怒之事才以言相斥、罚之体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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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远古时期先民依靠暴力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所遵循的原则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个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复仇。这种野蛮的方式,对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并且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国家机器建立后,惩罚罪犯的权力归国家所有,国家的相关部门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施打击犯罪和惩罚罪犯的行为,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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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是针对有过错之人所采取的,是使当事者承担起因自身错误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的方式,故“罚”有过错、罪过之意。根据《说文》的解释,“罚”是针对罪过较轻之人所采取的方式,而罪行较重之人恐怕就是用刑了。古代实行赎罪制,即用一定量的金钱代替刑罚,处罚越重,需要付出的赎金就越多,没有金钱的人则可以用自己的劳动赎罪,所以“罚”还有出钱赎罪之意。如“罚作”指对犯有轻罪者罚以苦役,是赎罪的一种形式,在秦汉时期非常盛行。《书·吕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这里的“罚”就是出金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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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对犯人的惩罚,侧重于体罚,即通过对犯罪人身体或某个部位的伤害来达到处罚和惩戒的目的。但是,正如荀子所言:“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在“罚”的执行过程中,执法者是否贤良公正是非常重要的因素。白居易在《论刑法之弊》一文中指出,有贞观之法,而无贞观之吏的种种弊端:“有黩货贿者矣,有祐亲爱者矣,有陷雠怨者矣,有畏权豪者矣,有欺贱弱者矣,是以轻重加减,随其喜怒,出入比附,由乎爱憎。”试想,刑罚的宽猛严慈若全凭执法者个人喜好,“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律自然会因以私乱法而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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