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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33 古史新探 [:1707038759]
1707041034 古史新探 五 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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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36 在宗法制度下,继承宗嗣的,必须是嫡夫人所生的长子。《公羊传》隐公元年说:“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就是说,立嫡夫人之子应选取其长者,如果嫡夫人无子而要立其他的子,应选取其贵者。“贵”是贵族选取继承人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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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38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有些国家在初期没有严格执行。例如鲁国在庄公以前,常有弟接兄位的。《史记·鲁世家》载叔牙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集解》引何休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秦国在初年,有些国君也是“兄死弟及”的。他们到春秋中期以后才遵守嫡长子继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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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0 一般说来,这种制度曾为贵族所重视和遵守。例如晋襄公去世时,太子(即晋灵公)年少,赵盾因为晋国多难,要立年长的国君,理由是“置善则固,事长则顺”,决定把公子雍从秦迎接回来,但因襄公夫人抱着太子啼哭于朝,卿大夫“皆患穆嬴(即襄公夫人),且畏逼(注:“畏国人以大义来逼己”)”,仍然立了晋灵公(《左传·文公六年》、《左传·文公七年》)。又如楚平王去世时,令尹子常要立子西,理由是“立长则顺,建善则治”,但是子西认为“乱嗣不祥”,仍然立了楚昭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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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2 这种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很明显,是为了把“宗子”继承的制度固定下来,防止发生争夺和内乱从而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如果没有嫡长子,他们还定出了一种补充办法。例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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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4 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適(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王子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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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46 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长立,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穆叔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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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50 这两段话,内容大体相同,该是当时流行的一种补充的继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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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52 当时由于贵族间争权夺利,改立太子、宗子和争立国君、卿大夫的事不断发生,贵族内部不断因此发生内乱。春秋时代“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的很多,在内乱中“杀嫡立庶”的事也屡见不鲜。例如楚国常因内乱,君位改由少子继承。所谓“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左传·文公元年》载子上语),“芈姓有乱,必季实立”(《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叔向语)。鲁国东门遂杀死公子恶而拥立宣公,更是件著名的“杀嫡立庶”的事,当时人就一再提到(见《左传·文公十八年》、《左传·宣公十八年》、《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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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57 古史新探 [:1707038760]
1707041058 古史新探 六 族长主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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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0 西周、春秋间贵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设有宗子或宗主作为族长,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权力。当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长的制度变质和发展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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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2 宗子主管有本族的共同财产,主要是土地和人民。《礼记·礼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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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4 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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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6 当时实行着土地分封制,随着土地的层层分封,大小宗族的分立,土地和人民是按着贵族的等级而层层占有的,这就叫做“制度”。天子为“天下”的大宗,是“天下”的共主,就成为“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诸侯为本国的大宗,是一国之君,就成为国内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左传·昭公七年》载申无宇语)?卿大夫是采邑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按礼,他们占有采邑多少是有制度的,如公孙免余说:“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他们有俸禄田多少也是有规定的,如叔向说:“大国之卿,一旅之田(注:“五百人为旅,为田五百顷”),上大夫一卒之田(注:“百人为卒,为田百顷”)”(《国语·晋语八》)。“一卒之田”也就是“百人之饩”(《左传·昭公元年》,注:“百人,一卒也,其禄足百人”)。但是实际上,卿大夫都竭力侵占田邑,并没有什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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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68 当时各国卿大夫的宗族组织,就是统治机构,掌管全族财产和各种政务、事务,叫做“宗”、“家”或“室”。其中规模大的,“宗”之下分为“家”或“族”,“家”或“族”之下又分为“室”。这种“室”,因为掌有全族财产,又成为一种财产单位,宗子有权可以使用和处理。如果宗族灭亡,“室”就跟着被人兼并或分取。春秋时贵族间因争夺和侵占“室”而发生内乱的例子,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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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70 一个宗室就包括着宗族所有的一切财富。既包括着宗族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又包括奴隶和器用财物,更包括所有私属人员和武装力量以及军赋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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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72 《国语·晋语六》记述鄢陵之战时,范文子在栾武子面前批评晋厉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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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74 今我战又胜荆与郑,吾君将……大其私昵而益妇人田。不夺诸大夫田,则焉取以益此?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将与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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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76 下文又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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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78 栾武子不听,遂与荆人战于鄢陵,大胜之。于是乎君……大其私昵,杀三郤而尸诸朝,纳其室以分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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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80 “纳其室以分妇人”,就是范文子所说“益妇人田”而夺诸大夫田,可知“室”的主要财产是“田”。《左传》在叙述某些卿大夫灭亡后,“室”都被兼并或分取,没有述及其“田”的下落,因为“田”即包括在“室”之中。田邑是每个宗族建立其“室”的财富基础。一个宗子或一个宗族的消灭或建立,关键就在于田邑的占有或丧失。例如晋国讨灭赵氏的时候,赵武(庄姬之子)跟着庄姬(晋成公之女,赵朔之妻)畜养在公宫,“以其田与祁奚”,后来由于韩厥请求晋侯,“乃立武而反其田焉”(《左传·成公八年》)。又如郑大夫丰卷(子张)被逐,出奔在晋,“子产请其田里,三年而复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左传·襄公三十年》)。所谓“田”或“田邑”,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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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41082 《左传·襄公十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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