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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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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是由其崇礼之精神说。殷周都尊礼,礼都是有崇德报本之精神,都主“敬”,敬天、事鬼,也敬人。在这方面殷周实无大异。可是在礼的制度方面,殷周就有很大的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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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曾说:“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这一是指礼仪等级制度,二是完善的宗法制度,三是分封子弟之制,四是同姓不婚。靠这些制度,整体形成周朝的封建体制,使周从血缘型结构转变出来,君统与宗统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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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转变,影响深远,让我略作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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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化,最初仅是殷文化中的一支,且世系同出于帝喾。灭殷以后,文化制度上大抵承继殷文化而再发展。殷商已有的贵族分封治邑制度,周代基于形势之需要,将它扩大加强后,便形成了具体的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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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不仅是种政治体制,更是个复杂的社会组织,我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稍作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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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氏族与封建。氏族社会是封建得以成立的基础,血缘关系是两者共同拥有的社会特质,可是封建更须利用这种特质达成某一特定之目的,如屏藩周室、扩大统治面等。这些特定的目的,与周初建国时的形势关系极为密切。其次,氏族社会中只论“世之长幼”、不管“胄之亲疏”,氏族成员利益均等、权力与共。封建则因有宗法大小宗的分别,更要辨远近亲疏及爵位,《礼记·文王世子》曰“宗庙之中以爵为位,崇德也;宗人授事以官,尊贤也”,即是一证。殷商虽也有分封邑地的情形,但无此种意义的大小宗宗法,自然无法形成封建社会。此外,在封建所形成的社会中,包含有许多不同的氏族,尤为显见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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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封建与宗法。理论上西周封建纯依宗法之规定而来,天子为天下之大宗,诸侯为国之大宗。然而,宗法本是一种血缘关系的界定,其所讨论者只属族内组织之问题。而此种组织之表现,又只在祭与戎,大宗宗子负有收合族的责任:殇或无后者祭之、无宗可归者救济之、组织军队以抗侮……这种血缘关系的界定组织法,一旦移来作为整个国家体制运作的核心骨架,势必不能照搬其原有的形态,须将许多实质的政治关系加入这个宗法架构中,以调整其运作功能。例如经济关系:王朝会赐予封邦土地、人民,封邦则以赋税供上,其他各阶层之联系亦然。《国语·晋语》曰:“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酒诰》和《康诰》以“服”统括诸侯,其理同此。故《左昭》十三年郑子产云:“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这是封建社会结构的重要基础,却非宗法所能涵括。同样地,贡重则列尊。为了拉近宗法与政治关系的关联,周代又特重爵位在宗法中的地位,如《文王世子》及《礼记·祭统》、《中庸》均说宗庙之礼须序爵序事,讲究“爵有德而禄有功”、“祭时尊尊”。爵列之尊,当然由政治实质关系而来,但无论是《礼记·丧服小记》或《大传》所述宗法,却都未曾语及尊尊和爵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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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宗法与封建并无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仅有宗法,并不能成就封建。这其中之关键,一是宗法如何在封建中运作、如何与封建配合的问题;其次还须问所谓宗法究竟是什么样子。只有特定的一套宗法——与政治实质关系结合的西周宗法——才能形成封建,周以前的殷或秦汉以后的宗法,与封建之关系便淡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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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法与宗庙。宗法是宗庙制度的骨干,不同的宗法自必形成不同的宗庙制度。因为宗法主要表现在祭法上。祭法异,继统之法即异,宗庙制度亦不得不随之俱变。例如殷商王位继统法是子即王位者,其父始得为直系,故“周祭”中只有直系配偶与先王一同参加祀典,旁系先王配偶则否。在某些选祭中,则仅有直系先王。此类祭法待遇之殊,即殷代宗法之表现。故直系先王的神主称为“大示”,包括旁系者曰“小示”,大示所集合之庙是大宗,小示所集合之庙是小宗。西周所谓大宗小宗的划分,也正是依宗庙中祭法之差异而来的,故《礼记》、《丧服小记》及《大传》并云:“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宗法大小宗的分别,道理实根于此。此为宗法制之核心,其他“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等等,只是附带的条件,只适用于天子和诸侯之间,而不适用于卿、大夫、士。且以嫡长庶出为大小宗分别的标准,更不尽符合史实,不唯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皆是嫡子,王室及诸侯继承法亦未尝以此为定制。所以大小宗的分别,求之于嫡庶之辨或长子别子之分,胥非理实。(别子为祖不适用于大夫、士,采徐复观说;嫡长制不合事实,用杜正胜说;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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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宗法当属一种庙祭秩序法或宗族组成法,用以架设并巩固宗庙制度。因此它所能达成的作用,几乎全是宗庙制度的具体功能(如尊组、敬宗、合族)。然而,宗庙制度之范畴和意义,却又非宗法所能涵摄,像献俘、燕享、冠婚丧告庙、戮宗人等,虽与宗法无涉,尚可说是宗族内事,但《礼记·大传》所说“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棱,重社棱故爱百姓”云云,则直以社稷为虑,便非宗法所能及了。何以如此,均须探讨宗庙与封建的关系,才能知其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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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庙与封建。周代封建究竟有多少,经籍无确数,但受封诸国依其性质至少可分为四类:(1)兄弟同姓之亲,(2)先代共主帝王之后裔,(3)古代诸侯袭封,(4)谋士功勋之臣。其中唯第一类和第四类的一部分是真正的封建亲戚,属于别子为祖的宗法条件。先代帝王后裔及古代传统方国等,与周本异氏族,自非同宗。但他们也奉周之宗庙,以宗周为大宗,原因何在?自王国维、梁启超、徐复观以降,咸谓非同宗者以婚姻通之,使异姓之宗皆为甥舅。此乃不达原本之论。当时封国数百,同姓者仅五十余(《礼记·王制》甚至说九州之内有千七百七十三国),婚姻又能够婚几国?紧密连结的关键,实不在婚媾而在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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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周语》上曰“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时享于二祧、月祀于高祖、日祭于祖考,皆须与封建邦国共之,足证封建以祭宗庙为实质内容。所以《左传》僖公四年齐侯伐楚,管仲云“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汝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庄公三十一年伐山戎、孤竹,亦以山戎宝器献于周公之庙。《诗·大雅·嵩高》说得更清楚:“维申及甫,维周之翰……申伯之功,召伯是营。有俶其城,寝庙是营。”无论亲族或异宗,凡共祭周之宗庙者,即确定了封建的关系,这是第一点须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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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封建的异宗族姓,何以会共祭姬周宗庙?此遂不得不追究封建与宗庙背后,支撑这个架构的根源:天。《逸周书·祭公篇》所说“皇天改大殷之命,维文王受之”的天命观念,在西周早期文献中反复出现,如《康诰》“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诞受厥命”、《大诰》“宁(文)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大雅·大明》“维此文王,小心翼翼,昭事上帝,聿怀多福,厥德不回,以受方国”等等之类。宗庙祭祖先,而祖先秉天命,或始祖由天降命而生的观念,由来已久,祀宗神而并祭天地社稷或上帝的举动也行之有年。只是周人对天命别有深刻的体会,将它视为宗庙与受土的根源力量,尊重敬畏并期冀获保,所以忧患意识极深。不但敬事宗庙、昭事上帝,更因对天命的敬畏,而对受土得天命者也同等地尊重。1977年在陕西周原地区宫殿遗址所发掘之大批甲骨中,即有文王祭纣王父亲文武帝乙的卜甲记载可证。有此意识与事实,周室一统之后,以受天大命的身份,要求诸侯共祭以承事天命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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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命、宗庙、封建在此连成一体。封建邦国提供甸服与王共祭,透过宗庙,以上达上帝及天地社稷。故前引《礼记·大传》才说“宗庙严故重社稷”,《国语·周语上》也说“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在这种结构中,宗庙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一切重大的政治行为及贵宾宴飨,都在宗庙中举行,不只是为了尊祖合宗,更为了敬事天命。宗庙这层纽键一旦弃损,封建即随之崩溃。齐桓管仲的尊王、晋文的称伯,均汲汲以宗庙为意,原因正在于此。它是整个封建系统得以成立和维系不坠的中心力量。《诗·大雅·嵩高》论屏藩周室而极言“峻极于天”、“维岳降神”,《大雅·韩奕》论封建也说“以先祖受命”,确能显示周初封建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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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封建的条件是相对的。王室必须小心翼翼,敬事上帝宗庙,“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祇祇、威威、显民”,才能聿怀多福,受天明命。若如厉王般,暴虐到民不堪命,必导致“诸侯不享”(《国语·周语上》),王室封建的领导地位就丧失了。《礼记·大传》所谓“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须如此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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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庙不谨、德命不修,正是西周末期封建所以逐步瓦解的重要因素。封建的领导秩序中心既已丧失,王纲解纽,礼乐征伐自然散而出于诸侯了。《论语·季氏篇》所述,由天子诸侯大夫陪臣,一连串礼乐政刑下移的轨程,就是封建秩序逐步解纽的结果。宗庙和宗法在这种情形之下,则渐渐社会化了,普及于新兴平民家族中,成为各种社会内容的普遍基础和具体的社会结构。因此,秦汉以后,宗庙一方面仍保持其巩固领导秩序的中心地位,历代帝王无不郊禘守庙以劝臣民,用奉守天命的身份来要求天下尽忠竭力;一方面又深入社会,成为社会构成的原则和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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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厚人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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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是人群最早的组合方式,也是比纯粹政治结合更基本而有机的联结,族群中必然具有血统、历史、风俗的认同感,图腾与宗庙则是族人认同的基点。其性质都可视为一种象征符号的系统(symbolic system),犹如宗教中透过礼拜某一具体象征,而使具有同一信仰的群众紧紧缠结为一体的情形那样,宗庙与图腾确实含有高度宗教性。《诗·大雅·凫鹥》所谓“既燕于宗,福禄攸降;公尸燕饮,福禄来崇”,就说明了宗庙与崇奉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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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层联结的纽带,不但联系了纵的神(祖、宗)与个体,也结聚了横的个体与个体,形成群体组织的内在秩序,以使“之纲之纪,燕及朋友;百辟卿士,媚于天子。不解于位,民之攸塈”(《诗·大雅·假乐》)。这种秩序构成的群体组织,隐含着由宗庙而来的规定的(regulative)性质。这个秩序是有宗教性的,因为非如此就无神秘性,不会令人觉得神圣不可侵犯;也是有理性的,因为必须如此才使人觉得对,觉得十分妥当;又是有政治性的,换言之,即藉“力量”来维持,凡反对者都得受法律的制裁。所以这种秩序其实同时是“神的秩序”,可以从形上学向宇宙本体方面去发现之,以是若言宗庙即必须上接天命而说,言先祖也必直承天地。礼之大原,原出天道,即是在这里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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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言之,宗庙与图腾,其性质本无差异。但图腾仅是种无理数的存在,不能展现出人文精神价值及社会文化,只显示了一种茫昧混囵的族类意识和泛精灵式的群体约束,与宗庙所能发挥的意义及功能,显然相去甚远。在图腾崇拜中,异部族之间各以图腾为标帜争斗之,这和诸邦国共奉宗庙以承事上天的情形也全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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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宗庙实质上代表着族群整合的原理法则。这种法则的产生,一方是宇宙天地所命令的,是环境及血缘的力量,一方面又是人类自身团结的意识和对环境的适应。这就是上天所立、由人成之的意义。《尚书·大诰》所说“天休于宁(文)王,与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即表示环境系上天所赐予,而人必须诚恳地适应(卜用),通过自觉的努力和对环境力量的接纳能力,创造文化。《诗·大雅·韩奕》“奕奕梁山,维禹甸之,有倬其道。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懈,虔共尔位。朕命不易,干不庭方,以佐戎辟’”、《天作》“天作高山,大王荒之。彼作矣,文王康之。彼徂矣,歧有夷之行,子孙保之”、《皇矣》“比于文王,其德靡悔。既受帝祉,施于子孙”云云,都是极典型的证据,充分说明了古代领导者曾与环境力量交互作用,运用其智慧,引导中国文化与种族的发展。因此这一过程中,渗有古代圣君诚挚勤虔的努力,不只是受驱于一种无情的“物竞天择”动力,其演化也必须具有仁慈而“尚公”(public)的性格才行,这就是所谓“文王之德”的德,也是历代子孙不能或懈的内在传承精神。而这种传承是藉宗庙来表达的。于是宗庙便在单纯的祖先崇拜之外,也包含了有关“德”的指向,曰仁曰义、曰善曰恶,皆就当事人能否敬秉祖先德命而说,这便形成了人内在道德通过祖先宗庙而可上达天道的思想进路,天命亦下贯而彰显为仁德,二者混融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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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纯宗教行为的祭祖,便转化为道德宗教性孝道思想的问题。商代有无孝道观念,在学术上还是个悬案,但周初孝道观念已是政治社会文化上仅次于天命的重要思想了。据《诗经》有关孝的叙述看来,所谓孝是指:(1)追思已故的父母及先祖;(2)对他们的祭祀;(3)遵行其遗教;(4)有孝则可长寿富贵,子孙永继不绝。可见孝的原始意义是指与祭祖有关的行为、情感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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