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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 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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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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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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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敬伟译 李贵连 校订 孙家红 参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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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何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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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 编者序 晚清立法与日本法律专家的聘请——以梅谦次郎创办的法政速成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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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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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西方法律来改造中国的传统法律,这是晚清法律改革的主旋律。这一倡议的始作俑者,是当时中国最有实力的督抚首领,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刘坤一。最早提议聘请外国法律专家参与中国法律改革的也是他们。光绪二十七年(1901)六月初五日,他们在联衔会奏变法的奏折中,提议先制定因近代工业出现,旧法没有的规范近代工商业的矿业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制定方法是,由总理衙门出面,电令清朝驻外使节,“访求各国著名律师,每大国一名,来华充当该衙门编纂律法教习。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诸书,为中国编纂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若干条”。受聘条件是:(1)所有各国受聘律师,“必须确系律学著名,曾办大事之人”;(2)订立合同,“议定归矿路商务大臣节制,并随事与该衙门提调商办”;(3)来华后,薪水从优——也就是高薪请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个提议的背景是鸦片战后领事裁判权形成而带来的频繁教案,以及19世纪60年代以来近代工商业的出现而带来的利权之争。因此,他们的动议实质上还不是法律改革的倡议,而是应急之法。所以,他们设计的“编纂律法”的主持机构是总理衙门,也就是不久就改名的外务部;编纂者全为外国律师,没有中国法律专家;所要编纂的法都是漂洋过海而来的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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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他们当时的设想,这些高薪聘来的外国律师,除了编纂上述四法之外,还要帮助中国培养法律人才和担任司法审判。他们设计了一个方案:(1)总理衙门下设立专门的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学堂,挑选在职官员和进士、举人、贡生充当学生,帮同聘请的外国律师翻译缮写外国法律,熟悉国外上述四法内容。(2)四律纂成后,外国律师对学生进行讲解,带领学生“学习审判一两年”。(3)四律颁布后,全国各省“有关涉开矿山、修铁路,以及公司、工厂、华洋钱债之事,及其它交涉杂案”,全按新定法律审判,“两造如有不服,止可上控京城矿路、商务衙门”。(4)上控案件,或在京城审判,或派编纂新法的外国律师前往各省,会同有关方面审判。(5)毕业学生,随同外国律师学习审判,学成后分派各通商口岸,充任审判官。参加编纂四律的外国律师则长留北京,“以备谘访而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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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聘请外国法律专家参与中国制定新法草案的方案,是晚清立法修律聘请外国法律专家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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