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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 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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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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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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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敬伟译 李贵连 校订 孙家红 参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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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人:何林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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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 编者序 晚清立法与日本法律专家的聘请——以梅谦次郎创办的法政速成科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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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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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西方法律来改造中国的传统法律,这是晚清法律改革的主旋律。这一倡议的始作俑者,是当时中国最有实力的督抚首领,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和两江总督刘坤一。最早提议聘请外国法律专家参与中国法律改革的也是他们。光绪二十七年(1901)六月初五日,他们在联衔会奏变法的奏折中,提议先制定因近代工业出现,旧法没有的规范近代工商业的矿业法、铁路法、商法和交涉刑法。制定方法是,由总理衙门出面,电令清朝驻外使节,“访求各国著名律师,每大国一名,来华充当该衙门编纂律法教习。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诸书,为中国编纂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若干条”。受聘条件是:(1)所有各国受聘律师,“必须确系律学著名,曾办大事之人”;(2)订立合同,“议定归矿路商务大臣节制,并随事与该衙门提调商办”;(3)来华后,薪水从优——也就是高薪请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这个提议的背景是鸦片战后领事裁判权形成而带来的频繁教案,以及19世纪60年代以来近代工商业的出现而带来的利权之争。因此,他们的动议实质上还不是法律改革的倡议,而是应急之法。所以,他们设计的“编纂律法”的主持机构是总理衙门,也就是不久就改名的外务部;编纂者全为外国律师,没有中国法律专家;所要编纂的法都是漂洋过海而来的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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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他们当时的设想,这些高薪聘来的外国律师,除了编纂上述四法之外,还要帮助中国培养法律人才和担任司法审判。他们设计了一个方案:(1)总理衙门下设立专门的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学堂,挑选在职官员和进士、举人、贡生充当学生,帮同聘请的外国律师翻译缮写外国法律,熟悉国外上述四法内容。(2)四律纂成后,外国律师对学生进行讲解,带领学生“学习审判一两年”。(3)四律颁布后,全国各省“有关涉开矿山、修铁路,以及公司、工厂、华洋钱债之事,及其它交涉杂案”,全按新定法律审判,“两造如有不服,止可上控京城矿路、商务衙门”。(4)上控案件,或在京城审判,或派编纂新法的外国律师前往各省,会同有关方面审判。(5)毕业学生,随同外国律师学习审判,学成后分派各通商口岸,充任审判官。参加编纂四律的外国律师则长留北京,“以备谘访而资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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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聘请外国法律专家参与中国制定新法草案的方案,是晚清立法修律聘请外国法律专家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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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立法修律是时代的逼迫,聘请外国法律专家参与制定法律草案也是时代的逼迫,无可奈何的选择。从国内当时的情况看,戊戌维新的思想领袖康有为、梁启超,虽然口不离西学西法,实际上他们对外国法律一窍不通,而且还亡命海外。法律改革开始时,熟悉了解外国法律的人实际可能只有三人:伍廷芳、严复和黄遵宪。从《日本国志》可以看出,黄遵宪熟悉了解日本明治维新后施行的新法。但是,早在戊戌政变之时,他就被慈禧斥革,并令严加看管,不准再涉官场。连官场都不准进,当然不能参加立法修律。严复以翻译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名世,虽然没有法典翻译,对英国法应该是了解的。可能也是戊戌变法时期的表现吧,他也没有成为修律人选。剩下一个就是专门学过英国法律,后来又担任过香港法官的伍廷芳。他是胜任法律改革、草拟新法律草案的人才,因此得以入选。不过,入选之时他还在驻美国公使任内。至于熟悉了解旧律的人才,时人公认的法律专家是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改革开始时,薛、赵都已辞世,沈家本成了唯一人选,他入选了。我曾写过一篇短文,叫作“最佳选择”,讲的就是沈、伍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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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改革,而改革人才缺乏,这是聘请外国专家的直接原因。但是,法律改革启动后,实际聘请没有按照刘坤一、张之洞的上述方案进行。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修订法律馆在将近十年的时间里,聘请的全部都是日本的法律专家。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对此,我的《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1]》一文,曾就社会、地域、财力三个方面做过一些分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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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社会原因而言,它是戊戌时期取法日本的滥觞。晚清法律改革距戊戌变法不过三五年时间,而且是在变法遭受镇压而导致民族危机加深的局面下提出的。因此戊戌时期所造成的社会认同,不但没有从人们的思维中消失,反而更加强烈。社会认识如此,清政府的高层官僚也是如此。其中,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会保沈家本、伍廷芳修订法律的奏折说得最明确:“近来日本法律学分门别类,考察亦精,而民法一门,最为西人所叹服。该国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易。” 这个奏折出自袁世凯,由刘坤一、张之洞联名上奏。可见刘、张在法律改革开始时,便已放弃了他们前面所说的方案。这是社会认同,所以法律改革一开始,取法日本的方向就已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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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地域原因。沈家本等在受命修订法律之初,即负“参酌各国法律”之责。要“参酌各国法律”,就必须了解各国法律;要了解各国法律,就必须翻译各国法律。“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 编译成为参酌各国法律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当时的翻译存在两大困难:一是翻译人才缺乏,特别是既懂英、法、德等西方国家语言文字又懂法律的专才极少。二是西方法律法学著作数量大,下手翻译,极为不易。对这种困难,沈家本身在其中,体会极深:“欲取欧美之法典而尽译之,无论译者之难其人,且其书汗牛充栋,亦译不胜译。”如果以日本法律法学为对象,这两个困难,都较易克服。(1)20世纪初年,由于留学日本热潮的出现,成千上万的知识分子东渡日本,其中学政法者为数最大。通过几年的学习,出现一批既掌握日本语言,又粗具政治法律知识的人才。“译和文又非若西文之难”,译才问题较易解决。(2)日本新法,来自西方,了解了日本法律,也就了解西方各国的法律。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沈家本非常推誉日本学者学习西方的态度,不止一次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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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游学欧洲者,大多学成始往,又先已通其文字,故能诵其书册,穷其学说,辨其流派,会其渊源。迨至归国之后,出其所得者,转相教授,研究之力,不少懈怠。是以名流辈出,著述日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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