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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当立法者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自己所受的委托时,人民就有组建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范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可靠的手段。因为叛乱不是反对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据的权威。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辩护,就是真正的叛乱者。由于人们在参加政治社会和组成公民政府时,就已经排除了强力,并采用法律来保护他们的财产、和平以及他们之间的统一,所以,凡是违反法律重新使用强力的人,就是实行造反——即重新恢复战争状态,从而成为真正的叛乱者。由于握有权力的人享有权威的借口,再加上强力的引诱及周围小人的阿谀奉承,他们最容易做叛乱的事。因此防止叛乱弊害的最好的方法,就是给人民以主权,让那些最容易受到诱惑导致犯这种错误的人明白其行为的危险性和非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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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不论是立法机关被变更,还是立法者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了当初他们被任命的目的,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就是犯了叛乱罪。如果那些用强力废除立法机关的人是叛乱者,那么,当那些以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财产为目的而设立的仲裁者,用强力侵犯并企图废除人民的这些权利和财产时,也就只能同样被看做叛乱者。作为人民推选出来的代表而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真正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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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那些认为我的学说会造成叛乱的人:一个老实人是否可以反抗强盗或海贼?要知道,这可是会引起纷乱或流血的。很显然,在这些场合造成的任何危害,不应归咎于防卫自己权利的人,而应归罪于侵犯他人的权利的人。如果为了和平,无辜的老实人必须乖乖地把自己的一切交给强盗,那我倒希望人们设想一下,如果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和平。如果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赞许这样一种和平呢?如果为了和平而屈从强暴,就意味着被强暴者无情吞噬,那么,这样的和平对人类来说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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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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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后结论是:每个人在加入政治社会时交给政治社会的权力,只要政治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始终留在政治社会中。否则的话,就不会有政治社会,不会有国家,就违背了人们最初加入社会时所订立的契约。同样,如果政治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让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既然人民已经赋予了立法机关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就意味着把自己的政治权力交给了立法机关,便不能再行收回。但是,如果人民当初规定了立法机关的任期,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统治者任期届满或丧失权力时,这种权力就重归于政治社会。这样,人民就有权再次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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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统治的逻辑:从古罗马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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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赫尔弗里德·明克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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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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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017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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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章 草原帝国、海洋帝国和全球经济体:帝国统治的简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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