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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的法律 中华帝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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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卜德 [美]克拉伦斯·莫里斯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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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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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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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的法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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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著述为数较少,而有关中国传统法律的文献资料却浩如烟海。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创造了一个复杂、详备的法律体系。这一庞大的法律体系是土生土长的,只是在19—20世纪它才受到其他国家一些法律理论的影响。中华帝国的第一部法典颁布于公元前3世纪。该法典的起草者吸收了在此之前已经存在的更古老的法律,其中一些至少在3个世纪以前就已生效。此后帝国的每一朝代的政府都颁布了新的法典——有时只是在前朝法典的基础上修改增删;有时则完全创新,制定一部全新的法典。中华帝国的最后一部法典是于1740年(清乾隆五年)颁布的《大清律例》。与此前各朝代的的法典一样,《大清律例》在清帝国也是唯一的一部法典。当然,中华帝国的法律文献并不只限于这些法典。此外还有大量被系统整理的案例报告汇编,一代又一代的中国学者以不同的方式来处理他们的法律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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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首先审视了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轨迹;然后翻译、评析清帝国发生的190个典型案例;最后从法律角度具体分析《大清律例》在帝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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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9月,宾夕法尼亚大学东方研究系举办为期两年的东方法律制度研讨班。汉学教授卜德(Derk Bodde)与我均为该研讨班的成员。在研讨班里,卜德博士讲授了几个月的中国法课程。他的演讲开拓了以广阔的文化尺度来研究中国法律的新领域。我想,这一新课题对于专门的法律研究者来说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我提出,邀请李克博士(W. Allyn Rickett,也是一名汉学家),由我们三人合作,在法学院开设中国法律思想课程。卜德博士与李克博士接受了我的建议。我们遂于1961年1月开讲这一课程。在全美国的法学院中,开设中国法律课程,我们可能是第一家。开讲以后,我们先后5次重复讲述,并不断充实新内容。本书即是对专为该课程第一部分所准备的材料深入研究的产物(该课程第二部分涉及中华民国时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这一部分材料的研究尚未完成,因而暂不能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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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开始这项课程,先是由卜德博士主持。他通过系统讲授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性质、观念和司法程序,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向我们描述了中国法律自古代至清朝(1644—1911)的历史与理论。本书的第一篇即是由此中来。接下来由我主持的几堂课,随意地就本书第二篇中的某些案例加以分析。这方面的分析构成了本书的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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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开讲这门课程时,我们要求学生们广泛阅读有关资料。起初,我们的案例资料是我从几部英文著作中搜集到的简单的摘要,比如阿拉巴斯特(Alabaster)的《中国刑法释注》(Notes and Commentaries on Chinese Criminal Law)及《邸抄》(The Peking Gazette,翻译作品)、高罗佩(Van Gulik)翻译的《棠阴比事》等。很快我们就发现,仅仅依靠这些资料来源,尚不足以说明问题。因为这些资料并不具有正式法律文献的性质,而只是一种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说明性文献。尽管这些资料在原书中对于说明各自的主题被恰到好处地援引、使用,但对于法学院专门法律课程来说,它们就显得支离破碎、说服力不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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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决定由不完备的摘要与释意转向中文原始文献。为此,卜德博士选定了所有中文案例汇编中篇幅最大、内容也最为精良的《刑案汇览》。《刑案汇览》包括案例汇编三种,分别于1834、1840、1886年编纂完成,共收集发生于1736—1885年间的案例7600件。这7600件案例中,绝大部分是由编纂者直接采自最高司法机关——刑部。经过一段艰苦的筛选工作,我们终于从数量如此巨大的案例汇编中,精选出190个案例,并译为英文。这批材料先是用于课堂讨论,后来被收入本书。在从7600件案例中选择190件案例的过程中,我们遵循典型性与趣味性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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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邀请了一名年轻人在卜德博士的指导下将《刑案汇览》的目录译出,就这样,我们开始了《刑案汇览》的翻译工作。根据目录,由我选择那些估计有参考价值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节,再由那位年轻的翻译者每节至少翻译两个案例。卜德博士阅读了翻译的初稿,然后由我就每一个案例分别提出删除或保留并再润色的意见。我们希望通过由卜德博士提供指导意见、由我进行法律上的编辑和修改这种方式,形成一个令人满意的案例译本。无论是卜德博士还是我,都不能在案例方面耗费很大的精力。我们都设想:整理教学材料将不会要求我们付出更多、更艰苦的努力。对我来说,这一想法后来被证实。虽然我所承担的那部分工作并非完全像我所设想的那样简单,但我所花费的精力并没有过多地超出起初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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