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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圣奥古斯丁所描写的“地上的城”里,“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乃是通行的格言。“自私统治着这个国,各种自私自利的目的互相冲突,使它终将沦为罪恶的渊薮。”G.F.穆尔:《基督教简史》,郭舜平译,第162页。商务印书馆,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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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转引自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3-84页,注①。这段话使我们想到法家的刑罚理论,它也主张把法律建立在性恶的假定上。二者的深刻差异在于,中、西思想家对于法的认识是完全不同的,法家所谓法,辄与刑有关,根本不可能含有宪法,亦不能约束君主。这样,它的“性恶”论就不能应用于君主。而政治学上的性恶论主要是以权力阶层为对象的。所以,法家虽主性恶,但近代政治学却不能产生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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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胡克尔的政治、法律思想在许多方面继承了托马斯·阿奎那。所以,我们应该把他对于洛克的影响放在中世纪神学政治理论与近代政治理论的关系这一大背景下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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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关于政治学中性恶的假定,我们甚至可以发现更为久远的传统。柏拉图最初曾设想过一种合政治的伟大和智慧于一的哲学家王。但他很快就发现,这个理想实在崇高得难以企及。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理想极易演成独裁的丑剧。所以,在他晚年所著的《法律篇》中,哲人的统治就让位于法律的统治。法律比之人心确有更多的优越性。这一点,亚里士多德也有明白的论述。在这位西方政治学的鼻祖看来,法律之可取不仅在于它是一种“没有情感的理智”,更重要还在于,它是实现一切善德的最基本条件:“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他又说:“传贤而不私其子之美德是不易做到的,我就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86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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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林毓生:《关于政治秩序的两种观念》,《知识分子》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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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一),第6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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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邓小平文选》,第2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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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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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饶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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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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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011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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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从“群众”到“人民”:中国共产党宪法观念的变迁(1931—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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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华政衙门理事官吗记·吡唎喇与葡萄牙法律植入澳门之争(1865—1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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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律大辞典》编纂所见20世纪30年代前期法律界的交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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