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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适当的监督也是必要的。谈到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其实最有利益动机和专业能力的监督者应当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律师精通法律和审判技术,受客户委托并对客户负责,其监督必然更积极、更细致、更有针对性。律师进行监督的成本是由当事人负担的,当事人自然会注意对律师工作的考评。在律师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司法的确是最不容易腐败的。律师的不断质疑,有利于提高审理活动的质量和公正性,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和信誉。如此有效的监督举措不采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只要律师能够发挥监督作用,司法独立就不可能导致司法腐败。恰恰相反,会成为司法公正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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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的落实,律师作用的发挥,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需要考虑,这就是法官和检察官的信誉。特别是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非常重要,只有真正适格的法官才能独立审判,才能与律师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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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目前我国法官规模太大、良莠不齐,实际上只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法官在办案,既不敢放手让法官独立审判,也不能推行法官的终身优渥待遇。由此可见,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确立司法独立原则,首先要在人事制度上推行专业化、精英化路线,为此应该把员额制作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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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员额制精简法官的规模,让最优秀的专业人才担任法律判断者的工作,决定对公民自由和财产的取舍予夺这样极其重大的事项。这样的法官是有资格独立审判的,也有资格享受终身优渥待遇以抵御来自外部的各种干扰,坚持司法公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树立法官的权威,从而树立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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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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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与黄金:英国、美国与现代世界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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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沃尔特·拉塞尔·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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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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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01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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