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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最后结论是:每个人在加入政治社会时交给政治社会的权力,只要政治社会继续存在,就决不能重归于个人,而是始终留在政治社会中。否则的话,就不会有政治社会,不会有国家,就违背了人们最初加入社会时所订立的契约。同样,如果政治社会已把立法权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议会,让他们和他们的后继者继续行使,并给议会规定产生后继者的范围和职权,那么,只要政府继续存在,立法权就决不能重归于人民。既然人民已经赋予了立法机关永远继续存在的权力,就意味着把自己的政治权力交给了立法机关,便不能再行收回。但是,如果人民当初规定了立法机关的任期,使任何个人或议会只是暂时地享有这种最高权力,或如果掌权的人由于滥用职权而丧失权力,那么在统治者任期届满或丧失权力时,这种权力就重归于政治社会。这样,人民就有权再次行使最高权力,并由他们自己继续行使立法权,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府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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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统治的逻辑:从古罗马到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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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赫尔弗里德·明克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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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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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017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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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三章 草原帝国、海洋帝国和全球经济体:帝国统治的简要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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